合并通常是指企业以现金、证券或者其他形式购买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他企业丧失法人资格或者变更法人实体,取得对这些企业决策控制权的经济行为。收购是指企业用现金、债券或股票购买另一家企业的部分或全部资产或股权,以获得企业的控制权。一般有两种收购对象:股权和资产。合并与收购的区别在于:1)在合并中,合并企业作为法人实体不复存在;在收购中,被收购企业仍然可以存在于法人实体中,其产权可以部分转让。2)合并后,合并企业成为合并企业的新所有者和债权债务的承担者,是资产、债权、债务的共同转换;而在收购中,收购企业是被收购企业的新股东,以收购出资的股本为限承担被收购企业的风险。3)合并多发生在被合并企业财务状况不佳、生产经营停滞或半停滞时,合并后一般需要调整其生产经营,重组其资产;收购通常发生在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状态,产权流动相对平和。
兼并和收购的区别
兼并和收购的区别在于收购后,企业仍然可以享有独立法人人格。而兼并后一般会丧失法人,兼并企业成为被兼并企业新的所有者和债权债务的承担者。而收购后仍然是由原企业承担相应债务。
狭义的兼并是指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企业通过产权交易获得其它企业的产权,使这些企业的法人资格丧失,并获得其控制权的经济行为。兼并相当于《公司法》和会计学中的吸收合并。广义的兼并是指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企业通过产权交易获得其它企业的产权,并企图获得其控制权的经济行为。除了包括吸收合并以外,还包括新设合并与控股等形式。
《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本办法所称企业兼并,是指一个企业购买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他企业失去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的一种行为。不通过购买方式实行的企业之间的合并,不属本办法规范。《证券法》第六十五条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收购上市公司部分股份的要约应当约定,被收购公司股东承诺出售的股份数额超过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的,收购人按比例进行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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