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组织结构类型如下:
1、直线制。直线制是一种最早也是最简单的组织形式。其特点是企业各级行政单位从上到下实行垂直领导,下属部门只接受一个上级的指令,各级主管负责人对所属单位的一切问题负责。厂部不另设职能机构(可设职能人员协助主管人工作),一切管理职能基本上都由行政主管自己执行。直线制组织结构的优点是:结构比较简单,责任分明,命令统一。
2、职能制。职能制组织结构,是各级行政单位除主管负责人外,还相应地设立一些职能机构。如在厂长下面设立职能机构和人员,协助厂长从事职能管理工作。这种结构要求行政主管把相应的管理职责和权力交给相关的职能机构,各职能机构就有权在自己业务范围内向下级行政单位发号施令。因此,下级行政负责人除了接受上级行政主管人指挥外,还必须接受上级各职能机构的领导。
3、直线职能制。直线职能制,也叫生产区域制,或直线参谋制。它是在直线制和职能制的基础上,取长补短,吸取这两种形式的优点而建立起来的。
4、事业部制。事业部制最早是由美国通用汽车公司总裁斯隆于1924年提出的,故有“斯隆模型”之称,也叫“联邦分权化”,是一种高度(层)集权下的分权管理体制。它适用于规模庞大,品种繁多,技术复杂的大型企业,是国外较大的联合公司所采用的一种组织形式,近几年中国一些大型企业集团或公司也引进了这种组织结构形式。
5、模拟分权制。这是一种介于直线职能制和事业部制之间的结构形式。
6、矩阵制。在组织结构上,把既有按职能划分的垂直领导系统,又有按产品(项目)划分的横向领导关系的结构,称为矩阵组织结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预约的常见类型
目前引起公众广泛关注的房屋预订合同在内容上有两种常见形式,一种内容简单,主要记载缔约双方拟交易房屋的基本信息,但没有价格、房屋质量、公共环境等其他重要条款,仅仅约定正式合同谈判的最后期限,此类预约合同往往带定金条款,以促使购买方及时签订正式合同,避免销售方房屋空置过久;另一种合同形式更加完备,内容相对详尽,缔约双方已就合同标的、价金等合同核心条款达成合意,并约定正式合同的签约期限,此类预约合同有时附带预付款或定金条款。比照本文定义的预约行为概念,两类房屋预订形式可以分类为将行谈判的预约和带未决条款的预约。
(一)将行谈判的预约
这是典型的预约,它是缔约双方为订立主契约而事先约定的程序,法律标的是即将举行的谈判,当事人有义务提出缔结主契约的要约并为此磋商,目的在于有事实或法律上障碍,暂时无法订定主契约时,事先对当事人加以拘束。在将行谈判的预约中,可能包括了交易的实质性条款,但是当事人并不受约束,当事人仅对他违反谈判义务的行为负责,如拒绝谈判或者恶意磋商。如果当事人诚实信用地进行谈判以后仍然不能达成本约,谈判的任何一方均不受合同的约束。只是在司法实践中,要通过当事人诸如突然变卦、纠缠细节等行为作出恶意磋商的判断,难度颇高。
(二)带未决条款的预约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2.14条1规定:如果当事人各方意在订立一项合同,但却有意将一项条款留待进一步谈判商定或由第三人确定,则这一事实并不妨碍合同的成立。交易的大部分条款已经在预约中确定,但是当事人仍有义务就未决条款继续谈判,待全部问题解决以后再整合为最后本约。它与将行谈判预约的区别在于,除了拥有对未决条款将行谈判的预约以外,还包括缔约双方对已决条款是有效合同的约定。为保证由已决条款组成的合同能够实际履行,《通则》建立了替代交易制度,在缔约双方不能就未决条款取得一致时,允许双方约定的第三人或者有管辖权的法院介入,按照公平交易原则对未决内容进行填充,排除未决部分的不确定性后,当事人的交易义务也就固定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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