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延期交付房产所导致的赔偿责任,我们建议将违约金设定为针对每延迟一天交付向买方支付买卖总金额的万分之五作为赔偿。倘若当事人认为事先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并以此为由提出减免要求,那么其应以违约金超出实际损失的30%这一标准来进行适当调整;反之,若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低,不足以弥补其遭受的损失,则可依据实际损失情况来确定新的违约金数额。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