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罪,全称为侵占罪概念及常见问题解读,它是针对那些怀着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意图,利用自己作为他人财产的代理人、暂时托管者或保藏者的身份,将他人的财物、被遗忘物品或埋藏物品据为己有的犯罪行为。
这类犯罪行为的主要特征是其行为人对所占有的财物具有"明显且强制性的拥有感",并且拒绝归还给原所有者。
在实践中,侵占罪存在着诸多复杂的问题,如:如何准确地界定"代理保管"的范围,例如,基于借用、租赁等关系而保管他人财物是否应纳入这一范畴;
对于"遗忘物"和"埋藏物"的认定标准究竟为何;
如何衡量"数额较大"的标准,因为不同地区可能会有各自的具体规定;
以及在何种情形下可以构成"拒不交还"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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