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普通合伙人财产份额转让合同当事人义务有哪些
首先对于普通合伙人来说,虽然将份额转让给了他人,但并不意味着对合伙企业就没有任何的义务和责任的承担了,依据我国法律规定,普通合伙人对退伙前发生的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其次对于受让份额的新入伙人来说,要依据相关法律以及合伙协议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义务。
《合伙企业法》
第二十四条
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本法和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七十七条
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八十一条
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二、以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处理。
合伙人可以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向其他债权人设定权利质权,但是由于质权的设立可能导致其财产份额的转让(如在主债务不能履行时),所以《合伙企业法》对以合伙财产份额出质作出了限制性的规定。即合伙人以其财产份额出质,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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