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用土地使用权出资
时间:2023-03-24 08:21:07 10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利用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公司股东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资的相关法律手续,才能把土地出资作为股东出资的方式之一。

一、公司股东出资规定有哪些

公司股东出资规定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依法转让的非货币性财产出资;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财产的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性财产进行评估和核实,不得高估或者低估。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价格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股东出资的规定是什么

根据《公司法》第27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出资。而法律另外有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只能以货币出资,也就是只能出钱。我们来具体分析一下:第一,股东采用“货币、实物”出资比较容易理解,就是拿钱。或者拿能用的,能换钱的有形物品投给公司,比如拿一套房子给公司用。第二,股东采用“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这些都属于无形物,此时,这个无形物必须是能“可评估作价的,同时又是能依法转让”。因为股东出资的多少,决定股权的多少,所以如果不是拿钱投给公司的,都必须评估一下价值,用值多少钱来衡量;同时,因为公司成立后就变成独立的“人”,公司的资产和股东资产不能混同,所以股东既然投钱投物设立公司,必须履行转让手续,把投入的钱和物的所有权、土地使用权都转让给公司。最后需要提醒的是,评估和转让都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进行,一方面不能高估或低估出资物价值;另一方面,法律不允许转让的,就不能作为出资物。

三、股东的出资方式

股东出资方式包括,货币、实物出资,以及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还可以用货币计价可以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股东应当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价值进行评估核实,不得高估或者低估其价值。法律法规对估价另有规定的,应当依照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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