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的免责事由有哪些呢?
时间:2023-04-24 17:30:48 21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的免责事由有哪些呢?

(一)不可抗力

《环境保护法》中规定的不可抗力免责条件,加了诸多的限制。为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且由加害人及时采取了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致人损害时,才可以免责。这样,构成污染环境的免责条件,

一是不可抗力仅包括不可抗力中的自然原因;

二是对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及时采取了合理措施仍不免损害。具备了这样两个条件的不可抗力,才可以免责。对免责条件限制严格,有利于保障受害人得到赔偿,这样的规定是有积极意义的。

(二)第三人过错造成损害后果

第三人过错造成受害人污染损害,构成免责条件,

一是要当事人采取了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损害;

二是加害人要对第三人过错举证;

三是这种免责条件适用于一般的环境污染损害。

(三)其他免责条件

战争行为引起海洋环境污染,为免责条件;负责灯塔或者其他助航设备的主管部门在执行职责时的疏忽或者其他过失行为造成海洋、水污染损害的,为免责条件;损害是由于受害人的自身责任引起的,在水污染的场合,为免责条件。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的损失赔偿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的损失赔偿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那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道事故时,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三、我国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我国环境污染责任所适用的归责原则,为无过错原则,也就是行为人无法证明自己没有责任的,那么视为有责任。环境污染的侵权责任属于特殊的侵权责任,适用责任倒置原则。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第一千二百三十三条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侵权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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