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上诉撤销裁定。
《民事诉讼法》第154条裁定适用于以下范围
(一)不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允许或不允许起诉
(六)中止或结束诉讼;
(七)纠正判决书中的错误
(八)中止或终止执行;
(九)取消或不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给予公证机关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件;
(十一)其他需要解决的事项。
对定金第一至第三项裁定,可上诉。
裁定书应注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原因。裁定书由审判员、书记员签字,盖人民法院的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记录。
法院上诉期的时间
期间以时、日、月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
上诉,是指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所作的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裁定或评审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声明不服,提请上一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活动。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第一百八十条: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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