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的表现,包括申请撤诉和按撤诉处理两种情况。按撤诉处理,即上诉人虽然没有提出撤诉申请,但其在诉讼中的一定行为已经表明他不愿意继续进行民事诉讼,例如,未在法定期间内缴纳上诉费用。因而,法院依法决定撤销案件不予审理的行为。上诉的撤回,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后至作出裁判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行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认为符合法定情形的,应当裁定撤回上诉。但是有下列情况的,应当不准许撤回上诉:1、经审查认为,一审所作的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有错误的;2、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
劳动纠纷上诉法院有哪些
劳动纠纷诉讼的标的具体包括:
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而发生的争议;
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规定而发生的争议;
因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争议;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法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当事人可以就符合上述诉讼主体条件,又在诉讼标的范围内的劳动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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