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户籍所在地法院是否为离婚诉讼的必经之路?
时间:2023-07-17 08:16:08 47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提起离婚诉讼的,一般需在被告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起诉,若女方存在以下情况可以在男方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1、对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2、对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3、对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4、对方被监禁。

离婚后哪三样东西必须归女方

离婚后必须归女方的三样东西如下:

1、女方的个人赔偿。女方因为意外获得的赔偿,离婚之后男方也是没有任何权利分割;

2、婚后女方父母出钱买的房,是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离婚后男方无法要求分割;

3、遗嘱中给予女方的财产,如果家里老人在离世之前,有明确立下遗嘱将财产给予女方,这份财产无法进行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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