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财产纠纷一般可协议处理。若协议不成的,可通过第三方调解或起诉处理。且1994年2月1日前同居的,个人财产不予分割,共同财产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财产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无过错方利益的方式判决,1994年2月1日后同居的,个人财产不分割,共同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
【同居财产纠纷】男女同居期间按揭房屋归谁所有?
案情简介
某男和某女相恋九年,已同居,两人于2008年共同出资购买一套房产,其中某男首付出资13万,某女首付出资8万,余款按揭,当时应某女要求,将房产登记于某女名下,之后第一年月供是从某女的工资转账划入,2009年底,某女出国深造,于是月供便一直由男方在付,如今,某女突然提出与某男分手,且主张房产归己所有。无奈之下,男方起诉请求确认房屋为双方共有。
办案思路及心得
在这个案例中,本人认为,该房产虽然只登记在某女一人名下,但根据相关证据表明(有男方出资证明、男女系恋人且已同居的证据等,注意这里,是证据来证明这一点,不是主观的理解,保留证据很重要),两人当初购房显然是二人共同的意思表示,应当视为二人共同从事的某种民事行为,如共同选房、共同出资、且共同承担着因该房产而产生的债务,因此,本人认为该房产虽名义上是归女方所有,但实质上,应视为二人共有的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的规定,该共有应视为按份共有;又根据第三百零九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的规定,某男可以按照其所出资的份额享有相应的权利,当然,在实际分割时,还可以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以及各方对该房产所付出的时间精力和其他成本,从而妥善分割。
裁判结果
房屋系男女双方按份共有,具体份额按双方出资额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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