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6日,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华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华与被害人刘某系夫妻,有一子。2009年8月9日,被告人李某华与被害人刘某商量离婚之事,双方为争夺儿子李某的监护权产生了分歧意见。午饭后,李某华将刘打倒在地,用刀片在刘脸上连划四刀,又抡起斧头在刘某身上乱砍了十多刀。刘某当场昏倒,其脸部、手臂、腿部等多处受伤。经鉴定,刘某所受损伤有四处轻伤。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华因离婚之事对被害人刘某心怀恨意,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华以毁坏被害人的面相为目的,用刀片划脸,斧头砍身,致被害人四处轻伤,手段残忍,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华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应予从轻处罚。因此,法院作出了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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