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退伙,双方应当先进行结算。
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有合伙约定的依约定。
如没有约定的,就需要提供合伙账目进行清算,再按约定或规定处理。
但是合伙期间,如财物管理不规范、无正规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合伙各方对对方所提供的材料均不予认可,如无法提供鉴定相关的材料,鉴定机构也无法对合伙财产、帐目作出鉴定,只能由双方协商处理。
《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一条
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