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宣告破产后,对于债权人而言,其享有的权益并不意味着可以立即向股东进行分配。
实际情况是,在整个破产清算过程中,需先行优先偿还破产所需的各项必要费用及公共利益债务。
之后,再依照下列先后次序对各种债务予以处理:首先是破产人为其员工所欠的工资、医药费、伤残补贴以及抚慰费用等;
其次是应当被纳入员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等应该被扣除的部分;
最后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应由破产人承担的给予员工的赔偿金额。
在完成这些债务的清偿工作之后,若仍有任何剩余的资产,才可能会在各股东之间,基于他们所持有的股份比例来进行最终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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