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中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不可以一起主张,只能选择其一主张。违约责任的一般原则是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如果对同一违约事实同时适用违约金责任和赔偿责任,那么赔偿的数额将超过造成损害的数额,此时违约责任具有惩罚性,不符合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的一般原则。
承揽合同违约责任有哪些
1、标的质量的责任;2、标的数量的责任;3、包装定作物的责任;4.未按合同规定交付标的的责任;5.不妥善保管或擅自调换定作人所提供的原材料等物的责任。合同一旦违约是要承担责任的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定作人同意利用的,应当按质论价。不同意利用的,应当负责修整或调换,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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