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值税的出口退税所涉及的会计账务处理方案需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判断与选择。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增值税的出口退税事项,一般会在“其他应收款”及“应收补贴款”两个类别下予以相应的核算,并不会被归纳到企业的盈利收入范围内,也不会被纳入到企业的应缴税费计算公式当中进行核算认定,而且也并不包括在企业所得税的征税范围之内。
当出口退税款成功获得拨入的时候,我们可以执行以下的会计操作流程:
首先,将其定位到“银行存款”账户;
接下来,在“其他应收补贴款”这一蓝图中进行登记与标注。
同时,要了解的是,“其他应收款”科目的基本功能和使命是用来记录和管理企业在各种经营活动之外的各种应收、暂付款项;
为了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本分类科目必须按其他应收款的项目类别以及对应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进行仔细的分类、细化和核算;
此外,在企业实际发生各类应收、暂付款项的时候,应先行记录至该类账户中,然后再视具体情况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所有收到或者结清的款项都应以“现金、银行存款、赔付成本等科目”作为过渡桥梁,然后再转为对应的“本科目”内进行登记;
最后,特别提醒大家,在期末的时候,如果“本科目”的借方余额不为零的话,就代表着企业还有部分其他应收款尚未及时收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五条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七条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出口货物适用退(免)税规定的,应当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在规定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期内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退(免)税;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退(免)税规定的,应当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退货或者退关的,纳税人应当依法补缴已退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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