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结算方式,是指用一定的形式和条件来实现各单位(或个人)之间货币收付的程序和方法。银行结算方式根据结算形式的不同,可以划分为票据结算和支付结算两大类;根据结算地点的不同,可以划分为同城结算方式、异地结算方式和通用结算方式三大类。
3.银行汇票结算
银行汇票结算,是汇款人将款项交存银行,由银行签发汇票交汇款人据以办理转账结算或支取现金的一种结算方式。
该方式适用于单位、个体经营户和个人向同城、异地支付的各种款项,具有应用范围广、使用灵活的特点。银行忙票采用记名方式,可以据以进行转账,也可以支取现金。银行汇票的付款期限为1个月,在有效期内既可分敬支付或转汇,也可背书转让。
4.汇兑结算
汇兑结算,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款项汇给外地收款人的结算方式。汇兑分为信汇和电汇两种,通常适用于异地间的资金调拨、企业之间清理结算尾款和先款后货的交易事项。汇兑结算安全、方便,又无金额起点,所以应用较为广泛。对于销货单位,如对购货单位的信用状况了解不够,应采用先款后贷的方式销售。如先货后款,可能出现贷款不能收回的情况,增加企业的结算风险,所以应慎重选择。
6.委托收款结算
委托收款结算,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一种结算方式。委托收款结算的款项划回,分邮寄和电报两种方式。委托收款和异地托收承付都是由收敖单位主动收款的结算方式,区别在于委托收款结算更加灵活、简便。它不仅适用于异地,而且也适用于同城结算;不但能够用于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同时也能够用于一切在银行或金融部门开立账户的单位间各种款项昀结算。委托收款结算无金额起点的限制,不强调双方的经济合同,不以发运商品为托收的前提,结算中双方发生的争议,由双方自行处理,银行不负责审查拒付理由。
7.商业汇票结算
商业汇票结算,是由收款人或付款人签发商业汇票,由承兑人承兑汇票,并于到期日向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支付票据款项的一种结算方式。商业汇票接其承兑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两种。其中,承兑人为付款人的称为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为银行的称为银行承兑汇票。
与前述几种结算方式相比较,商业承兑忙票为延期票据,而其他结算方式所使用的票据为即期票据;商业汇票结算方式仅限于先发货后收款或企业之间订有赊销合同约定延期付款的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授有约定延期付款合同的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以及非商品交易不得采用这种结算方式。商业汇票结算同城或异地均可采用,商业汇票一律记名,可以背书转让。汇票承兑期限由交易双方商定,但最长不能超过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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