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出售后如何合规办理房产证手续
时间:2023-07-22 06:48:23 34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安置房出售后如何合规办理房产证手续

买卖安置房的,买受人需要向税务部门缴纳契税,取得完税凭证后,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房屋过户登记。

纳税人应当持契税完税凭证和其他规定的文件材料,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二、安置房办理房产证需要以下材料

1.安置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2.被拆除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3.补偿安置协议及已回迁安置证明(原件)。

4.查档证明(原件)。

5.被拆迁人身份证明;若被拆迁人是单位的,需提交单位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被拆迁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收原件),委托人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6.安置单位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7.安置单位法定代表授权委托书(收原件)。

8.安置单位受委托人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9.若增加安置面积的还需提交投资发票或增加安置面积的相关证明(收原件)。

10.房屋权属登记申请表(收件窗口领取,当事人共同填写)。

三、安置房房产证办理的费用是多少

1.手续费由拆迁人交纳,3元/平方米。

2.登记费:由被拆迁人交纳。

3.房屋所有权证书工本费:一本免费,每增加一本收10元。

4.证书印花税:由被拆迁人交纳,5元/本。

5.合同印花税:按交易额的1%,交易双方各交50%。

6.契税(由被拆迁人交纳),其中住宅:按投资额的1.5%交纳;非住宅:按投资额的3%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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