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之间,即自然人之间,签订的建筑合同一般是无效的,根据《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而根据《建筑法》第十二条之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筑合同可以约定管辖吗?
可以,但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管辖不得违背专属管辖,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一、专属管辖是地域管辖的一种。法律规定某些案件必须由特定的法院管理,当事人不能以协议的方式加以变更。具有强制性和排他性,与特别管辖不完全相同。
二、民事诉讼的专属管辖有:
1、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港口作业中发生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登记发生的诉讼,由登记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继承遗产的诉讼,被继承人生前户籍所在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5、破产诉讼,由破产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行政诉讼的专属管辖: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建筑法》第十二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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