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妇中的任意一方独自承担的债务无需双方共同负担,若另一半自愿帮其偿债,则法律并无明确规定予以禁止。
然而,需由双方共同负担的债务则属于夫妇间的共同债务范畴,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经由双方共同签署或一方在后期表示同意的债务。
2、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夫妇一方以个人名义所承担的,是为了维持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
3、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夫妇另一方以个人名义承担了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但债权人能提供证据表明,此类债务被用于共同生产经营活动的,可视作夫妇共同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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