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实施后,遇到诸多需要明确和解决的内容,有关部门日前就工伤保险法律、法规相关问题作出明确解释。
工伤待遇与民事赔偿不能重复获得
此次有关部门出台的解释规定,鉴定结论出具前达成的协议,在鉴定结论出具后,工伤人员认为原先订立的协议存在重大问题,要求撤销协议,将会获得支持。同时,根据鉴定结论确定的个人待遇与原协议的差额,将可获得补足。
但如果是工伤鉴定结果出具之后签订的协议,如果工伤人员对协议反悔,除非协议有违法内容,否则将不会获得法律支持。《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由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的,由第三人支付工伤医疗费。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社保经办机构有权按规定向第三人追偿。由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其他工伤保险待遇的费用,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在获得第三人赔偿后,应当予以相应偿还。
因此,根据《办法》的规定和高院的有关规定,此次解释明确,工伤待遇与第三人侵权民事赔偿重复部分,工伤人员不能重复获得,如果有重复,重复部分应该返还给工伤保险基金或单位。
工伤员工停工留薪期从鉴定为职业病时起算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显然,按照《条例》规定,工伤职工在医院需要护理,费用肯定由单位负责。但出院后,工伤职工认为需要护理,单位却认为无需护理,该怎么办?
此次出台的解释规定,出院后是否要护理,以医院出具诊断记录为准。医院认为需要护理,护理费用由单位支付,否则单位将不承担护理费用。
员工感到身体不适,去医院就诊,过了一段时间后,查出患了职业病,职业病属于工伤,员工工伤的停工留薪期从何时算起?有关部门作出的解释明确,职业病人将从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时起算停工留薪期。
单位提出解除合同,就业补助金无需递减
《社会保险法》实施和《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后,本市对五级至十级工伤人员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标准作了调整,标准为:五级为18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15个月;七级12个月;八级9个月;九级6个月;十级3个月。
工伤人员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不足年限每减少1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如果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员工该享受何种待遇呢?解释认为,如果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员工要求支付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无需递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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