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彩礼并不会犯法,法律没有禁止彩礼,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和给付适当数额的彩礼是两码事。不能混为一谈。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是反对借婚姻强行索取彩礼,或者以巨额彩礼作为结婚的条件。但是男方按照当地习俗支付适当数额的彩礼,或者结合自身经济条件承受能力自愿给付女方的金钱的行为是可以的。
婚姻彩礼新规定
《民法典》对婚姻生活彩礼干了新的要求:
彩礼是为达到完婚目地的赠予,换句话说双方依规开展了登记结婚,彩礼理当归女性全部,如无无独特承诺,彩礼归属于结婚前财产。次之、下列几类状况下是必须退还彩礼的。
第一、双方未办完婚登记。
第二、双方申请办理完婚登记但确未相互日常生活,能够在离婚诉状中规定退还彩礼。
第三、结婚前计付并造成计付人日常生活艰难的,还可以在离婚诉状中规定退还彩礼。
也有要求在下列情况下不可以规定退还彩礼
第一、双方未办完婚登记而同居的日子2年之上。
第二、彼此未办完婚登记而同居的日子虽不满意2年,但生孕儿女的。
第三、所接纳的彩礼确已用以相互日常生活。
刚开始要是是以完婚为目地的彩礼是未予退回的,除非是合乎《民法典》中的这种要求状况下:
(一)被告方彼此并没有在民政结婚登记,申请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被告方彼此申请办理了结婚证书,可是并没有一起生活的;彩礼的计付造成了男方日常生活艰难的(这类状况是十分难定义的);
(二)离异是不是该退回彩礼给男方的难题,造成社会发展强烈反响,那么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针对适用退回彩礼拥有实际的规定,比如第一点中的三种状况,这类人民法院会适用退回彩礼,别的的难题人民法院就不容易适用退还彩礼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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