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津贴补贴新规定如下:
一、市直规范津贴补贴的范围
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的范围为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员以及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人员和工勤人员。上述单位内设的实行公务员职级工资制度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人员,纳入本次规范范围。
二、在职及离退休人员各职级津贴补贴比例关系
规范后起步年的津贴补贴,正厅、副厅、正处、副处、正科、副科、科员、办事员的垂直压缩率为1.60、1.50、1.37、1.30、1.13、1.09、1.02、1。市直离休和退休人员补贴与在职同职级人员津贴补贴发放水平比例关系分别确定为0.8:1和0.7:1。
三、规范后津贴补贴项目及标准
根据中央、省、市规范津贴补贴的实施方案和具体政策,市直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起步阶段津贴补贴的项目分为生活性补贴和工作性补贴,生活性补贴由适当补贴、伙食补贴、水电气补贴、冲销64元后结余、降温取暖补助、地区岗位津贴和节假日补贴组成;工作性补贴由岗职补贴、书报费、交通费组成。规范后的在职公务员津贴补贴按《黄石市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方案》中八个职级的垂直压缩率确定。起步阶段,在职公务员津贴补贴新标准,根据垂直压缩率,按年人平17986元扣除移动通迅费和住宅电话费后确定(具体新标准见表一)。过渡阶段公务员津贴补贴标准按省规定办法另行确定。
四、离退休人员津贴补贴发放的具体政策
市直离休和退休人员补贴与在职同职级人员津贴补贴发放水平比例关系分别为0.8:1和0.7:1,考虑到维护既得利益,市直部分离、退休人员补贴按上述比例计算得出的结果如比现行水平减少的,按照现行发放水平维持不变,待以后增加津贴补贴时抵扣。
五、纳入规范范围的机关技术工人津贴补贴的确定
纳入规范范围的机关技术工人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参照省直的作法,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普通工的垂直压缩率为1.16、1.13、1.05、1.01、0.99、0.98。
六、住宅电话费和移动通讯费的执行标准
住宅电话费按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黄办发[1997]53号文件执行,移动通讯费按市财政局、市监察局黄财政文[2005]171号文件执行。
七、离休人员护理费的标准
离休人员的护理费标准按市委组织部黄组通[2005]19号文件执行。
八、行业特岗津贴的范围和标准
在国家具体规范方案出台前,已经国家批准的各项行业特岗津贴仍按现行规定执行,但不能自行扩大执行范围、提高发放标准。地区和部门自行出台的行业特岗津贴项目一律取消。
九、津贴补贴发放的审批
市直各有关单位于2007年3月28日前将《黄石市市直公务员规范津贴补贴审批汇总表》(表二)及《黄石市市直公务员规范津贴补贴发放标准审批表》(表三、表四、表五)一式四份统一报送市财政局相关业务科室审核,并附电子文档,再由市财政局集中审批。在报送市财政局审批前,各单位需公示。今后各单位各职级人员津贴补贴如有变动必须于当月20日前报市财政部门审批,报送的审批表一式四份。
十、发放形式和发放时间
规范后津贴补贴新标准实行财政统一发放。各单位每月2号以前将职工按照不同职务发放的津贴补贴新标准登记造册(扣除个人应扣缴款项,如: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水、电费等)报送市国库集中收付局。市国库集中收付局通过国库单一帐户直接发放到工资代发的银行个人存折上。各单位依法代扣代缴职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规范后津贴补贴新标准,从2007年4月起执行。
十一、津贴补贴的核算办法
各单位必须按《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库[2006]48号)的规定设立津贴补贴科目,用于核算本单位发放的津贴补贴,其他科目一律不得再核算发放的津贴补贴。
十二、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人事局黄财行发[2006]356号“关于规范市直公务员津贴补贴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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