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利用供电局供电不足来推托责任,只是忽悠广大消费者而且,
首先供电局不是行政机关,也不是能行使行政职权的部门,而是电力企业的一个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电力局或供电局曾经是政企合一的单位,拥有行政职权。但是,在电力体制改革后,只是供电企业(国家电网公司或其他电网公司)的一个地方子公司或分支机构而已,不再是政府部门,也不享有行政职权。依据电力法第六条规定:“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该法也未授权供电局或电力局行使行政职权。因此供电局供电行为不属于政府行为。第二,作为专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该清楚在商品房建设期间可能遇到电力不足问题,而没有采取任何有效措施弥补,造成延迟交房那是上诉人与供电局之间的问题,不应该转嫁给作为业主答辨人承担。业主要购买的是合格的商品房,没有理由为该商品制造过程中的问题负责。
政府行为导致房屋交付延期如何处理
1、如果政府行为造成房屋交付延期的,如果政府行为是属于不可抗力因素的,不承担违约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条【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全文567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