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现行法规之精神,当消费者权益遭受侵害之际,他们不仅可依法向商品销售商要求赔偿,同时还能转向产品制造商要求求偿。
在属于产品制造商责任范围内的案件中,倘若销售商已先行作出赔偿,那么他享有向制造商追偿的权利;
而如若侵犯权益事项归因于销售流程中存在问题,则是产品制造商进行赔偿后,同样有权利向销售商提出追索。
与此同时,消费者在接收各种形式服务的过程中,如果其合法权益遭到侵害,亦可向服务业经营者寻求经济补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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