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合同解除所涵盖的种类有哪些
1.法定解除法定解除是指当法律规定的事项出现时,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可依法对保险合同行使解除权。法定解除的事项通常由法律直接规定。但是,不同的主体有不尽相同的法定解除事项。
对投保人而言,在保险责任开始前,可以对保险合同行使解除权,而在保险责任开始后,法律对投保人的解除权作出了两种不同的规定:对财产保险合同而言,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剩余部分退投保人。
对人身保险合同而言,投保人解除合同,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金应当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约定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只有在发生法律规定的解除事项时方有权解除合同。
2.意志解除意志解除又称协议终止,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依合同约定,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约定情况时可随时解除保险合同。意志解除要求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解除的条件,一旦约定的条件成就,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有权行使解除权,使合向的效力归于消灭。
根据《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据此可知,保险合同的解除,一般分为法定解除和意志解除两种形式。
二、保险合同变更必须满足什么条件
保险合同变更必须满足的条件如下:
1.变更必须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进行,不能超出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限。
2.变更需要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3.变更内容必须合法合理,不能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的约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保险合同生效后,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协商一致,不得变更保险金额、保险期间、受益人等重要条款;如确需变更,应当及时协商,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三、保险合同的变更必须采用什么的形式
保险合同变更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 第十五条 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n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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