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租赁协议尚未届满期间,承租方未能按时缴纳租金,出租人享有向承租方请求其于合理期限内补缴租金之权利。经过书面催告后,若承租方仍未能依照合理期限支付欠款,则出租人有权依法收回所出租房屋。承租方应严格遵守租赁协议中规定的付款期限,如出租人决定收回房屋,需向承租方发送解除租赁协议的书面通知。自该解除通知送达到承租方之日起,原租赁协议即告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一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租金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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