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扶贫搬迁是否属于征地拆迁。首先,他们有不同的目的。征地拆迁的一般目的往往是为了一些“公益”项目建设。搬迁的目的是提高贫困人口的生活质量和生活水平。至于搬迁后留下的土地,不一定是项目建设用地。有时可以用来填补土地增减指标。第二,征地拆迁是强制性的,搬迁是自愿的。如上所述,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老百姓的房屋。征地拆迁是国家实施的征收行为,具有强制性。被征收人只能对补偿数额提出异议,但对是否征收难以提出异议。搬迁的实质是一项惠民工程。如果用强有力的手段实施民生工程,既不符合原则,也违背国家政策。最后,两者之间的补偿是不同的。一般来说,征地拆迁补偿只有两种,一种是货币补偿,另一种是产权交换补偿。其实,搬迁过程中的补偿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补偿,而是应该被视为政府的“福利”。比较常见的有房屋拆迁和工作生活安置。因此,扶贫过程中的拆迁补偿一般不如征地拆迁好。但即便如此,政府也不能以此为借口,肆意降低穷人的“福利”。《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的征收与补偿。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相互配合,确保房屋征收补偿工作顺利进行。第二,搬迁的原则是政府执政为民,群众自愿。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不强令。也就是说,在搬迁中要充分尊重人,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实施征地拆迁。如果在搬迁中出现欺骗群众的情况,可以直接拒绝搬迁。
居住在集中安置区的其他农民,虽然不是贫困户,但也可以共享政府在集中安置区建设的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如果自愿搬迁,也可以享受这一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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