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协议的违约金 定金
时间:2023-03-11 15:12:33 39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二手房买卖合同定金和违约金有区别。定金是签订合同时或之前预先支付的,作为签订合同或履行合同的担保,具有双倍返还的惩罚性;违约金是双方在合同种约定的,违约方应支付的赔偿金,不事先支付;定金是交付后才生效,也就是说,即使双方合同约定了定金,但是定金实际没有交付,则该定金条款不生效;而违约金是诺成生效的,只要双方签字约定,就具有法律效力。定金在性质上是违约定金,具有预防违约金的性质,因此它与违约金在目的、性质、功能等方面相同。

一、违约金与定金的区别是什么?

违约金与定金的区别如下:

1、违约金是以违约为生效要件,不需要提前支付,而是在违约发生后支付,定金以预付为条件,定金条款自定金交付之日起生效;

2、责任承担方式不同,违约金条款在合同中约定的,一方违约时,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的定金条款应当按照定金罚款处理,即支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3、数额规定不同,约定的违约金以实际损失为基础,但对占总价的比例没有规定,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适当减少,定金与实际损失无关,但规定不得高于总金额的百分之二十。

二、定金和违约金同时存在怎么处理

在定金与违约金并存的情况下,如何选择更有利于自己的条款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这两者是不可以同时适用的。需要细致的思考,当自身违约被他人追究责任时,也应要求对方按照法律规定合理合法地主张自己的权利。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这一规定通常也称为定金罚则。

一般来说,定金属于担保物权的范畴,其功能在担保债权的实现,督促当事人积极履行合同。但根据定金罚则,一旦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定金就转化成一种违约责任形式,由违约方依定金罚则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如果合同中既约定了违约金责任,又约定了定金条款,在一方当事人违约时,二者在性质、功能等方面相同,都是针对违约行为而适用,适用其一,即可达到补偿非违约方损失的作用。如果二者并有,其数额可能会远远超过因违约所造成的实际损失,这就加重了对违约方的惩罚,可能使非违约方不当得利。所以,我国法律排斥二者的并用,而要求非违约方在违约金责任和定金罚则中选择一种要求违约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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