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问题一:谁是高利贷
关于民间借贷的利率,央行是这么规定的: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可能是缘于这条规定,社会上约定俗成地认为,民间借贷只要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就是高利贷。可是,随着利率市场化,银行的贷款基准利率也在变,多少算是超出4倍?具体认定存在难度。
针对上述问题,2015年9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个新司法解释的最大变化,是以固定利率来“划线”,而不再按基准利率上下浮动。新司法解释划出了两条线:一条是年利率24%,另一条是年利率36%。这两条线把民间借贷分成了三个区: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受司法保护;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在24%—36%之间的,不保护也不反对;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从上面可以看出,无论是央行的规定,还是最高法的司法解释,都没有对高利贷进行定性,更没有认定高得贷违法,最大的惩罚,就是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约定无效。
也就是说,放高利贷其实没什么风险,肯定不会亏本。最大的风险,也只是一部分超高利息收不回来。难怪高利贷会有恃无恐,盘根错节地野蛮生长!
问题二:谁做高利贷
按照相关规定,民间借贷受司法保护的域区,是年利率在24%以内。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护,那会受谁保护?这个“狠角色”就是暴力催债!作为高利贷的帮凶,暴力催债成为很多借债人的恶梦。
非正规收债手段
以“辱母杀人案”为例,激起人们愤怒与恐惧的,是那个“辱”字。催债手段早已超越了普通人的底线,不仅很黄很暴力,甚至可以用惨无人道来容。在普通人的认知里,“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应该用钱来还,而不是用尊严和生命。
但是在暴力催收的魔爪下,许多借债人的生活受到严重干扰,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比如,对当事人用“呼死你”软件日夜骚扰,群发侮辱性信息给亲友;如影随形、死缠烂打,限制当事人行动自由;将女大学生裸照作抵押,不还钱就公开暴光甚至“性偿”。一句话,就是用尽手段逼当事人还钱,不还就让人生不如死。
暴利催生暴力,有高利贷的地方,几乎都能看到暴力催债的影子。这就像火借风势、风助火威一样,高利贷滋生了暴力催债,又在暴力催债的保护下,进一步滋生蔓延。
高利贷一头连着暴力催债,另一头则连着非法集资。本来民间借贷的初衷就是私人借贷,主要是用自己的钱贷给别人,既帮他人解燃眉之急,自己从中获得合理收入。但现在,大量的民间放贷已经不是个人行为,变成了有组织的机构行为;放贷所用的钱并非己有,而是打着理财投资等各种旗号筹集来的。这些资金成分复杂,有从百姓手中忽悠来的钱,也有当地有“背景”人士入股的钱,甚至还有银行资金卷入。一旦资金链断裂,就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甚至引发金融风险。
非法集资肯定是违法行为,暴力催债也是违法行为,这些违法行为都是因高利贷而起。高利贷两头都是违法,为什么高利贷不违法?一般人很难想得通。
问题三:谁管高利贷
也有人认为,高利贷是“愿打愿挨”,没有能力还干嘛要借?甚至有“专家”认为,高利贷是利人利己、利国利民的大好事,是资金优化配置的结果。如果做的人多了,利息自然就下来了。
从理论上说,这话有一定道理。但实际上,每个人每家企业的情况千差万别,就算是借高利贷的人,或许是大脑进水,或许是被逼无奈,或许是铤而走险……原因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这些人还不起高利贷,就要付出尊严甚至生命吗?就必须走上绝路吗?这个代价太大了!
还有人认为,既然高利贷两头违法,那就应该管住两头。这话也是说起来容易,落实起来却很难。比如,很多非法集资就是“击鼓传花”,几乎都是资金链出现问题才被发现,但为时已晚。暴力催债,除了实施殴打、拘禁等违法犯罪行为,催债者更常用的是“软暴力”。十几号人整天跟着欠债人,吃喝拉撒一刻不离,给欠债人精神折磨。这种高危状态下,冲突一触即发有很大隐患。但警方管得了一时,管不了长期,似乎很难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犯罪发生。
目前来看,对高利贷的监管,很多地方还是空白。根据相关规定,年利率在24%—36%之间,属于自然债务区。在这个区域内,法律以“不插手”为原则,有纠纷自行解决,法院不予受理。年利率在36%以上,超出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换句话说借款人可以不还。但是,贷款人非要他还怎么办?借款人不敢不还怎么办?这个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非法集资—高利贷—暴力催债,已经形成了一个完整的产业链,对高利贷缺乏约束,两头的违法就很难管控。在监管上,有关部门也应有“一盘棋”思维,对破坏公序良俗行为进行坚决遏制,切实保护公民基本权利不受侵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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