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事和解,是指在公诉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
2.被害人谅解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就犯罪行为造成的危害、损失及赔偿与被告人进行沟通与磋商,进而达成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刑事和解的范围
刑事案件分为自诉案件和公诉案件,对于自诉案件双方自愿可以和解,而对于公诉案件一般不适用刑事和解,犯罪嫌疑人不真诚悔罪的、被害人不谅解的、非因民间纠纷引起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渎职犯罪、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过失犯罪、五年之内曾故意犯罪的,不适用和解。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刑事和解程序。被害人谅解,并不受上述刑事案件范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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