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的庭外和解过程是:
1、诉前调解,通知双方到法院接受法官主持的诉前调解;
2、庭前调解,是指在立案成功后,正式开庭审理前,承办法官一般会召集对方到法院接受法官主持的调解;
3、诉讼中的调解,对于第一次起诉离婚的案件,如果没有法定离婚理由,法院将重点调解和做好工作。
离婚案件:
1、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二条)
2、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国内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有权管辖。(根据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五条)
3、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原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原住所地法院亦可管辖)。(根据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六条)
事实上可在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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