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职工由于工作导致残疾的被鉴定为一级到四级伤残后,单位会保留其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达到退休年龄,并且办理退休手续后,首先会停发伤残津贴。接着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如果工伤员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那么工伤保险基金会自动补足差额。
退休人员的工伤待遇的相关规定
(一)规定退休人员工作中因工受伤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比如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适用本条例。
(二)规定退休人员工作中因工受伤可以享受劳动保险。规定:本市用人单位聘用的退休人员发生事故伤害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按照执行,工伤保险待遇参照的规定由聘用单位支付。”
(三)规定退休人员工作中因工受伤不予工伤认定,但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参照工伤待遇处理。
(四)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适用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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