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时间是从接受公安机关移送以后开始计算的,在审查起诉阶段也有可能出现退回补充侦查的这种状况。如果侦查活动合法,没有遗漏的罪行,证据确实充分,检察院通常都会做出提起公诉的决定。
非法拘禁罪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的权利有哪些?
(一)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且在会见时不被监听。其他辩护人需要经人民法院、检察院批准,才享有以上权利
(二)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需要经人民法院、检察院批准,才享有以上权利
(三)辩护人有申请人民检察院、法院调取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证据的权利
(四)辩护人有自行收集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证据的权利
(五)出现法定情况,辩护人有拒绝辩护的权利
(六)辩护人有发表辩护意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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