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人孙某及乘客张某、李某将京城高速公路的管理者北京某公司诉至法院,经密云法院调解,该公司同意赔偿孙某等三人医药费等各项费用共计35980元。
2009年12月6日19时左右,孙某驾驶一辆小客车由辽宁省锦州市向北京密云方向行驶,在行至京承高速公路河南寨路段时,发现高速路中央遗留汽车轮胎一个,因避让不及车辆撞上护栏。驾驶人孙某因此受伤,右尺骨、桡骨骨折,左肋骨骨折,住院治疗34天;乘客张某、李某也有不同程度损伤。孙某等三人认为,高速公路的管理者应当履行保障道路畅通的责任,而车祸的缘由恰是由于高速公路的管理者失职,没有及时清理路上的障碍物造成的,遂将高速公路的管理者北京某公司诉至法院,索要赔偿。
高速管理者赔偿医药费
庭审中,北京某公司辩称,孙某等三人在高速公路北京段发生交通事故属实,但车祸原因是否与路上的轮胎有关则无法考证,仅同意对孙某等三人进行适当赔偿。
基于双方的调解意向,法庭对双方进行了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北京某公司赔偿孙某等三人医药费等各项费用共计359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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