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征收主体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只有国家才有权利进行征地,单位以及个人都无权进行征收。一般情况下,企业不能成为集体土地征收主体,由县级以上政府部门提出申请并批准才可以。
一、集体土地征收主体是谁
征地是一种政府行为,是政府的专有权力,征地主体只能是国家,单位和个人无权征收。
土地征收,必须经过一定的审批程序,享有审批权的只有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征收非农用地的,可以直接办理审批手续;征收农用地的,应该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再办理征地审批(国务院可同时办理征地审批和农用地转用审批)。
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征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二、企业能否成为集体土地征收主体
企业是不具有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资格的,农村集体土地只能要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况下,由县级以上政府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才能征收。
三、集体土地征收的法定程序
农村征地的程序如下:
1.向土地所在地的区县国土房管局提交相关文件、资料,提出用地申请;
2.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工地方案;
3.国土房管局根据各项征地相关方案编制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并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审核;
4.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和有关方案后,对文件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应当在5日内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
5.在被征用土地所在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6.区县国土房管局根据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7.有关人民政府的国土房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公告;
8.区县国土房管局应当依照征地补偿、安置费方案向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支付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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