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诉讼是否可以请求赔偿交通费
民事诉讼期间可以要求交通费赔偿。因为交通费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所实际发生的用于交通的费用。所以,民事诉讼期间可以依据民法典和相关司法解释,要求交通费赔偿。
受害人在主张交通费时,向法院提交的交通费票据,无论是乘坐公共汽车的车票,还是乘坐出租车的发票,票据上载明的时间都必须与其去医疗机构治疗、复查等时间能够一一对应,否则,法院在审查证据的时候,也会将不能与就诊时间相对应的交通费票据剔除。
交通费一般以送医院就诊,检查治疗和转院治疗过程实际的交通费结合交通条件而定。主要包括必要的车船费,抬搬费,急救费等,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
交通费的确定标准为实际、合理、必要。法院一般不会都采信受害人所要求的交通费,而是依职权酌判。此外,如果不是受伤很严重以及特别紧急的情形,法院也不认可打出租车的费用,而只认可乘坐公交车的费用。
二、民事赔偿范围和计算标准
(一)人身损害赔偿
1、医疗费:按实际产生的费用,以从医学角度治疗身体损害必要为限,不包括因整形、康复治疗而产生的费用。
2、误工费:以被害人工作单位实际扣发为限,且不高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三倍。
3、护理费:指根据医治需要而实际支出的护理人员费用。以不高于医院护理人员的实际收入为限。
4、交通费:以必要和实际开支为限。
5、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6、被抚养人生活费:依照被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以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7、丧葬费: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二)财产损害赔偿
1、因犯罪行为而遭受损坏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物损失。
2、犯罪行为损坏的财物所必然产生的经济损失,如修理费等。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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