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1.门急诊医疗费用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以下医疗费用由单位补充医疗保险予以支付:
(1)门、急诊年度内累计超过1300元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中,退休人员个人负担高于5%,在职职工个人负担高于10%的部分,由单位补充医疗保险予以支付。
(2)门、急诊诊疗费由医疗保险基金定额支付2元,其余费用由参保人员现金交纳,单位补充医疗保险不再予以支付。参保人员在外地发生低于2元的门、急诊诊疗费,由医疗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2.住院医疗费用
住院起付标准以下部分的医疗费用中退休人员个人负担高于5%,在职职工个人负担高于10%的部分,由单位补充医疗保险予以支付。
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退休人员个人负担高于3%的部分由单位补充医疗保险予以支付。基本医疗保险报销部分个人负担低于3%的,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执行。
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在职人员个人负担6%的部分由单位补充医疗保险予以支付。基本医疗保险报销部分个人负担低于6%的,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执行。
急诊留观费用、特殊病门诊医疗费用(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肾移植、肝移植、肝肾联合移植后抗排异治疗)按照住院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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