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7年3月1日起,全国开始实施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企业可自主选择简易注销或一般注销方式。
一、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程序
(一)简易注销公告。
1.公告方式及时限。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应当自行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通过《简易注销公告》专栏,向社会公告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和全体投资人承诺等信息,公告期为45日(自然日)。强制清算终结和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无需进行公告。
企业可以从发布简易注销公告开始至正式提交简易注销登记申请前主动撤销简易注销公告。
2.公告期内异议。企业简易注销公告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及相关政府部门有异议的,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异议留言”模块提出异议。异议人需简要陈述理由,并对提出异议的真实性负责。超过公告期,公示系统不再接收异议。
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商务部门也可通过数据交换的方式提交异议内容。无论公告期内是否有异议,45天(自然日)公告期不中断。
(二)登记申请。
企业应当在公告期结束后30天(自然日)内向登记机关正式提交简易注销申请。自公告之日起,除申办简易注销外,企业不得申请办理其他登记,只能报送年报。
企业只能申请一次简易注销。企业在简易注销公告期内被提出异议、主动撤销简易注销公告、以及经登记机关审查不符合简易注销条件的,不得再发布简易注销公告、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
(三)申请材料(以公司为例)
1.《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或《外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股东签署的《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4.营业执照正、副本。
二、企业一般注销登记程序
股东商议决定解散公司成立公司清算小组后,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60日内在有公开发行权的报纸刊登注销公告,公示期45天,期满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一)备案登记提交资料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清算组负责人亲笔签名、公司盖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正、反两面),(公司盖章)
3、股东会决议(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东决定(自然人独资或法人独资)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鲜章)
(二)注销登记提交资料
1、《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清算组负责人签字、公司盖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正、反两面),(公司盖章)
3、备案时的股东会决议或股东决定
4、备案通知书(备案时工商部门发放的通知书)
5、注销清算报告(清算组成员、全体股东签字)
6、刊登注销公告的报纸(整版)
7、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8、没有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需要查看税务注销说明,三证合一需要清税证明
注:设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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