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3月1日起,《黑龙江省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办法》正式实施。企业注销登记,不但需要提交的材料仅剩四种,而且办理的时限也缩短了,合乎办法规定的,2日内登记机关便可给答复。
哪些企业适用于该办法?
省内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适用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
登记机关在收到申请后,对符合办法规定,公告期内未被提出异议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依法做出准予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
企业在简易注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登记机关可以依法做出撤销、注销登记等处理,在恢复企业主体资格的同时将该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黑龙江”网站向社会公示。对恶意利用企业简易注销程序逃避债务或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有关利害关系人可通过民事诉讼,向投资人主张其相应民事责任,投资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程序为:
企业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主动向社会公告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等信息(强制清算终结和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除外),公告期限45日,公告期满后,只需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全体投资人承诺书》、营业执照正副本4种申请材料,即可提出简易注销登记申请。登记机关收到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和检索检查,对于不属简易注销登记适用对象的企业申请,当场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对符合简易注销登记条件,公告期内未被提出异议适用对象的企业,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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