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调头与直行时所引发的交通事故责任划分,需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各方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在道路交通中的作用及过错的严重程度进行审慎评估和判断。
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调头车辆必须礼让直行车辆通行。
因此,如若出现调头车辆与直行车辆相碰撞的情况,通常将认定为由调头车辆承担全部责任。
2.
然而,在某些特殊状况下,调头车辆亦可能承担全部责任,例如:
(1)如果调头车辆正处在转弯过程中,直行车辆因疏忽大意而与其碰撞,此时应有直行车辆承担全部责任。
(2)如直行车辆所行驶方向前方路口设有明确的“让行”标志,但直行车辆未予以遵守并因此与正在调头的车辆发生碰撞,则应由直行车辆承担全责。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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