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驶过程中,当掉头车辆遇到直行车辆撞击时,民事责任通常由掉头汽车所承担。
根据道路交通规则中的“路权”原则,掉头车辆应当接受并礼让直行车辆先行通过,因此若因掉头车辆而导致与直行车辆碰撞事故发生,掉头车辆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然而,若该次事故中直行车辆存在过失行为,那么其亦需为其不当行为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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