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举报或提供关于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线索和证据资料,这些资料应包括发生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车辆类型、车牌号码、违法时间和地点以及违法事实,以及被认定为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依据。这些资料可以帮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时发现和处理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和公共安全。
有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举报或提供关于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线索和证据资料,这些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发生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车辆类型、车牌号码、违法时间和地点以及违法事实,以及被认定为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依据。
【 交 通 违 法 举 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有权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举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警察接到举报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警察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对交通违法行为及时消除或者减轻后果的,应当给予奖励。
因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积极参与交通违法行为的举报工作。同时,对于举报交通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给予相应的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积极参与交通违法行为的举报工作,对交通违法行为及时消除或者减轻后果的,应当给予奖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警察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山东省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三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举报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举报事项应客观真实,举报人对其提供的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故意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第四条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举报处理遵循属地管辖的原则。举报受理机关为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地所属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举报方式,接受举报人对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举报。第五条举报人可以直接到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地所属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通过122报警电话等方式举报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符合条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也可以通过短信、微博、微信及互联网站等方式受理举报的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第六条举报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举报或提供的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有关线索和证据资料,应包括发生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车辆类型、车牌号码、违法时间和地点、违法事实及判定为严重道路交通违法的依据。举报本办法第十条第1、8、10项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同时提供严重道路交通违法发生时的视频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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