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具有第四条所列提取情形,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交以下基本材料: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和《住房公积金提取明细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职工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交夫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职工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职工同户籍的家庭成员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个人社保,五险一金查询】根据不同情形,职工还应分别提交以下材料:
(一)购买自住住房
1、购买商品房、集资建房等自住住房的,提交《房屋所有权证》;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应提交网上联机备案的《商品房屋买卖合同》及购房收据;《商品房屋买卖合同》未纳入联机备案系统的提供《商品房屋买卖合同》及购房发票。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2、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职工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通知书》(或《哈尔滨市城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审批表》)、《经济适用住房选号单》、《定金交款收据》。获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职工同时提供《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通知书》;
3、购买二手房(含房改房)的,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4、购买承租权住房的,提交《购房协议》、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产转让的收费票据、《公有住房承租证》原件及复印件;
5、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职工应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二)建造自住住房
职工建造自住住房的,应提交《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购买建筑材料及其施工费用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翻建自住住房
职工翻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购买建筑材料及其施工费用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大修自住住房
职工大修自住住房的,需提交《房屋所有权证》、街道(镇)及其以上城建部门出具的大修证明、购买建筑材料及其施工费用发票。
(五)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应提交《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六)偿还个人购买住房商业贷款本息的,提交《借款合同》和近期还款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七)离休、退休的,提交离退休证或离退休审批表的原件及复印件。
(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残疾人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九)出境定居的,提交公安等有关部门签发的出境定居手续(移民纸、定居卡、永久居住签证等)的原件及复印件。
(十)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十一)调离本市辖区的,提交调入单位开具的调转证明或调入单位职工个人公积金新账户证明。
(十二)房租超出家庭收入规定比例(25%)的,应提供同一户口家庭成员工资收入证明、户口簿、租金交纳证明、《公有住房承租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属于承租非公有住房的,还应当提交经房屋租赁管理机构登记备案的证明和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凭据。
(十三)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应当提交职工的死亡证明和合法继承有效证明。
(十四)职工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应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和领取低保金存折。
(十五)职工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二年未再就业的,应提供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哈尔滨市就(失)业登记证》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未再就业证明。
(十六)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应提供单位证明材料、《残疾人证》或者市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十七)【大病提取公积金,公积金查询】职工及其配偶、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应提供单位证明、诊断证明、医疗费收据。
(十八)因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应提供单位、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十九)单位解体、破产的
1、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应按规定提供材料;
2、职工找到新工作单位,继续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应及时办理账户转移业务;
3、对于未能办理提取或账户转移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可由所在单位在解体、破产前统一向所在辖区办事处、分中心提出集体提取申请,经办事处、分中心核实批准后,由单位经办人统一办理提取手续。办理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单位解体、破产有关证明文件;
(2)《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和《公积金提取明细表》;
(3)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4)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5)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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