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七)调离本市辖区的;
(八)无房职工租赁哈尔滨市住房且房租超出家庭收入规定比例(25%)的;
(九)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职工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十一)职工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二年未再就业的;
(十二)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三)职工及其配偶、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四)因突发事件,造成职工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五)解体、破产单位职工。
职工具有本规定第四条第(一)项情形的,配偶或同一户籍的直系亲属可以同时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职工具有本规定第四条第(五)、(十)、(十二)、(十三)、(十四)项情形的,其配偶可以同时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凡经人民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职工本人及配偶或同一户籍的其他家庭成员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在哈尔滨市如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住房公积金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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