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向出租人报告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的媒介服务,并由出租人支付报酬,则两者之间就是居间合同关系。
如果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接受出租人委托,负责为出租人寻找房客,处理相关房屋租赁事宜,并约定对于中介机构在委托范围内作出的行为由出租人承担法律后果,那么出租人与房屋租赁中介机构之间订立委托合同,两者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如何防范非法房屋租赁中介机构?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如何防范非法房屋租赁中介机构
根据《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10条规定: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应当设立相应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同时,房屋租赁当事人选择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看它有没有工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
(2)看它有没有房屋土地管理局审核颁发的资质证书;
(3)看该中介机构有没有一定规模的固定经营场所;
(4)看它的资金实力如何;
(5)看该中介机构在社会上的信誉度好不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三条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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