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哪些证书加分?
时间:2023-10-16 15:40:07 27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北京市积分落户管理办法,持证人可以通过拥有大专(高职)学历、大学本科学历、大学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五级至一级等方式获得积分。其中,持证人需要最近1年内累计缴纳6个月的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不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且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指标最高分值为140分。

持证人如拥有大专(高职)学历,则可以累积50分。

2、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积60分。

3、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积90分。

4、持证人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00分。

5、持证人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10分。

6、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五级,积15分。

7、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四级,积30分。

8、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积60分。

9、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相当于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积100分。

10、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一级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积140分。

持证人以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一级申请积分的,最近1年内累计6个月的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应不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

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指标最高分值140分。

持证人如何通过技能等级证书获得上海积分?

根据《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持证人可以通过技能等级证书获得上海积分。然而,这一规定并未涉及到具体的操作流程和标准。因此,对于如何通过技能等级证书获得上海积分,需要进一步明确。

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中介服务管理办法,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应当为租赁双方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中介服务协议等文件,并对房屋租赁合同进行备案。同时,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应当对房屋租赁双方进行实名登记,并对房屋租赁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等事项进行备案。

根据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应当为租赁双方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中介服务协议等文件,并对房屋租赁合同进行备案。同时,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应当对房屋租赁双方进行实名登记,并对房屋租赁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等事项进行备案。

综上所述,虽然《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了持证人可以通过技能等级证书获得上海积分,但具体的操作流程和标准需要进一步明确。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应当为租赁双方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中介服务协议等文件,并对房屋租赁合同进行备案,同时对房屋租赁双方进行实名登记,并对房屋租赁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等事项进行备案。

持证人可以通过技能等级证书获得上海积分,但具体的操作流程和标准需要进一步明确。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应当为租赁双方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中介服务协议等文件,并对房屋租赁合同进行备案,同时对房屋租赁双方进行实名登记,并对房屋租赁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等事项进行备案。

《2021年上海居住证积分细则》第六条基础指标包含年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等指标。

(一)年龄

年龄指标最高分值30分。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持证人年龄在56-60周岁,积5分;年龄每减少1岁,积分增加2分。

(二)教育背景

教育背景指标最高分值110分,持证人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的被国家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可获得积分。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取得大专(高职)学历,积50分。

2.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积60分。

3.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积90分。

4.持证人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00分。、

5.持证人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10分。

(三)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

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指标最高分值140分。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和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可获得积分。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五级,积15分。

2.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四级,积30分。

3.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积60分。

4.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相当于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积100分。

5.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一级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积140分。

持证人以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一级申请积分的,最近1年内累计6个月的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应不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

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注册的,注册后给予加分。

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目录、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向社会公布。

(四)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

持证人在本市工作并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按月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每满1年积3分。

持证人因未正常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而补缴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单位不一致的,不作为本项的积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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