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调整养老保险转移政策
时间:2022-04-17 17:43:17 25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从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养老保险转移政策从今年1月1日起作了重大调整,省内转移的将不再转移个人账户基金,只转保险关系和个人档案。

据介绍,2012年1月1日起,参保人员省内跨地区流动,在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时,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不再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和统筹基金。而以前,参保人员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需要一并转移个人账户基金,参保人员首先要把个人账户基金从转出地申请转出,然后转入地需等到这部分基金到账后,才能开具接收函将转移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入,这就需要半个月左右的时间。如今不需要转移个人账户基金了,也就能少等半个月时间把保险关系转移过来。而参保人员省内跨地区流动,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按照业务流程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2011年12月31日前已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的,仍按原规定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和统筹基金。一些应当建立临时缴费账户的人员,仍应按原规定建立临时缴费账户,确认退休待遇地,并在跨地区流动就业或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办理临时缴费账户的转移和资金划转手续。参保人员在省内办理转续后又跨省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由最后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按照规定转移相应资金。也就是说,省外转移还得继续转移个人账户基金,等待的时间还将会比较长。

另外,对于因取消转移资金造成当地基本养老保险负担明显加重的地区,省里适当予以调剂补助。比如说南京地区转入的参保人员比较多,今后的养老金支付负担可能会加重,那么省里将补助一些调剂金,减轻支付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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