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包含如下内容:
1、侵犯他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对他人造成精神损害;
2、非法侵犯监护身份权,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给监护人造成精神损害;
3、侵犯死者人格权或者非法利用,侵犯遗体,对死者近亲属造成精神损害;
4、对他人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的丢失或破坏,造成精神损害。
刑事责任精神损害赔偿范围
侵害他人的健康权、身体权的,受害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侵害他人生命权的,死者的近亲属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侵害他人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受害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侵害他人的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的,受害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的,受害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的,监护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自然人死亡后,侵权者因对死者实施债权行为而致其近亲属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的,物品所有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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