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有权保留要求用人单位对建立劳动关系阶段遗漏的住房公积金进行补缴的合法权益。
请注意,无论是住房公积金的补缴还是在补缴过程中的维权行动都不存在任何期限限制。
因此,如果您发现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在漏缴情况,希望及时向所在用人单位咨询并协商解决方案。
然而,倘若用人单位对此表示拒绝,您可以前往该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站点进行投诉反映。
假如在此情况下,用人单位仍采取无理抵赖的立场,您需要携带如下相关证明资料(如身份证件、劳动合同/协议、离职证明以及涉及欠薪问题的相关证据材料等),前往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机关(即社会劳动保障局)提出劳动仲裁申请。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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